(2017)甘06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567号原告:张甲,住古浪县。被告:张乙,住古浪县。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乙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乙给付工资4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5年,张乙雇佣张甲为其开车。截至2016年2月10日,张乙欠张甲工资41000元,张乙出具欠条一份。张乙未作答辩。张甲提交了欠据一份:今欠到张甲工资肆万壹仟元整。小写41000元。今欠人张乙,2016年2月10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起,张乙雇佣张甲驾驶车辆。2016年2月10日经结算,张乙欠张甲工资41000元,张乙出具了欠据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乙的债务数额,由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故其应当偿还。综上所述,对张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甲劳动报酬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张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 判 长 张学礼审 判 员 吴成智人民陪审员 刘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鹏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