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韦承华、吴润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承华,吴润照,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黄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5号申请执行人韦承华,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吴润照,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六中经联社地尾,工商注册号450124600134387。法定代表人黄花莲,厂长。被执行人黄花莲,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韦承华与被执行人吴润照、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黄花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润照、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黄花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承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润照、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黄花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润照名下有车辆登记且已依法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吴润照、黄花莲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小区1栋D-903房有房产登记,该房已办理按揭抵押登记,同时,该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其余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润照、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黄花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承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润照、马山县林圩镇润德木材加工厂、黄花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承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