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海珍与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珍,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刘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64号原告:张海珍,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建设路第一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生被告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俊龙被告刘永强,男,住遂平县。原告张海珍与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珍诉称,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两次收取原告借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被告河南芝麻花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被告刘永强为担保,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张海珍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查寻,未能询到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本院向原告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其提供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详细身份信息情况和详细通讯地址,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情况,应视为原告张海珍所起诉的被告遂平县长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原告张海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