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小莉、郑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莉,郑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委托代理人夏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小莉与被上诉人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上诉人杨小莉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向其寄送了开庭传票(邮寄单号:EY748452406CN),上诉人杨小莉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小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小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上诉人杨小莉负担。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