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宗锁与XX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宗锁,XX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57号原告:曹宗锁,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XX友,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宗锁与XX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曹宗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宗锁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曹宗锁负担。审判员 及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