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1067号申请人: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万文华,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思雨,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马森严,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宁夏瀛海天琛水泥有限公司600000元债权、在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66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姚杰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宁夏瀛海天琛水泥有限公司60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宁夏森浩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66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姚杰所有的×××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平人民陪审员王香云人民陪审员赵艳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