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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汕头市新世创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志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新世创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李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新世创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13号厂房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886491307。被执行人:李志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吴美卿。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新世创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2016)汕仲案字第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3020.7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志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62×××51、72×××0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账户60×××78内存款共计人民币2257元。扣除执行费50元,本院将已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220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新世创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汕头仲裁委员会(2016)汕仲案字第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