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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洋诉被告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洋,陈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426号原告杜洋,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公积金管理中心,现住宝清县。被告陈利明,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杜洋诉被告陈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洋行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通过原告的父亲向原告借款215000元,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10日。同时以原告父亲杜延坤名下的门市房做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本息,门市房归原告所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又向原告借现金15000元。约定欠款按3分利计算到还清为止。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期经原告通过各种方式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0000元;2、判令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本金230000的利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陈利明的住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经责令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陈利明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其仍不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