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余粮与房五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余粮,房五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662号原告:高余粮,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友训、刁超平(实习),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房五朋,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3W。负责人:王凯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高余粮与被告房五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余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余粮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余粮撤回对被告房五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余粮负担。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