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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许凤荣诉张龙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荣,张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475-1号申请执行人:许凤荣,女,汉族,1972年9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张龙建,男,汉族,1984年2月1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许凤荣与张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6851元,未执行标的为358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2017)新23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被执行人为张龙建(身份证号码:65270119840219341X),经将张龙建传唤到庭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许凤荣指认,生效法律文生确认的被执行人张龙建并不是本案的借款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海 喜审 判 员 汪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