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洪章、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章,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44号申请人:李洪章(又名李海),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住江苏省涟水县。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利辛县建设路(金龙国际商贸港)。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0688114D法定代表人:李洪章,经理。申请人李洪章与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暂停变更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并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变更被申请人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洪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