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军超与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超,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军超,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包春光,总经理。陈军超诉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军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民终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6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件正在评估、拍卖阶段,时间比较长,申请人陈军超申请先终结执行,待拍卖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