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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32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豪,汉族,男,生于1994年11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豪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