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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奴尔古丽·加尔白克与高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奴尔古丽·加尔白克,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奴尔古丽·加尔白克,女,哈萨克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无业人员,住第四师六十五团。被执行人高杰,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第四师六十六团职工,住第四师七十团。申请执行人奴尔古丽·加尔白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杰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兵040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奴尔古丽·加尔白克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的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奴尔古丽·加尔白克无法提供行人高杰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奴尔古丽·加尔白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图尔迪尤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飞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