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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白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英,白楠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891号原告:吴凤英,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白楠,男,32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吴凤英与被告白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凤英诉请:要求被告白楠给付饭费2033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吴凤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苗布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