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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福乔与王继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乔,王继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特16号申请人:王福乔,男,汉族。申请人:王继民,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福乔与王继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福乔、王继民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0日经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王福乔主动承认此次事件系自己的责任,不要求王继民的一切赔偿。申请人王福乔、王继民于2017年5月10日经宁乡县老粮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彭旻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