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建刚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刚,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刚,男,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楠,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邰佳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彭建刚与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彭建刚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期内利息4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予以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666元及执行费3660元。经查明,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本院另案(2106)陕0114执204号案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