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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詹晓晴、邹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詹晓晴,邹洪,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4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一层1-7号。负责人:林香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昌,男,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斌,女,系原告员工。被告:詹晓晴,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邹洪,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邵乾钻,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蔡爱金,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程保武,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邹艳玲,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被告詹晓晴、邹洪、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晓晴、邹洪、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永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詹晓晴、邹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2754.6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被告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詹晓晴与邹洪,被告邵乾钻与蔡爱金,被告程保武与邹艳玲均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詹晓晴、邵乾钻、程保武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三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被告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可由原告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配偶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5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詹晓晴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詹晓晴提供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2、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年利率14.58%,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对于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3、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被告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4、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告詹晓晴发放贷款5万元整。贷款发放后,被告詹晓晴逾期未还款。被告詹晓晴、邹洪、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未做答辩。原告邮储银行��泰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个人贷款借据》、《放款单》;3、银行系统截屏的“拖欠本息证明”和“逾期记录明细”;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原告邮储银行永泰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原告邮储银行永泰支行与被告詹晓晴、邵乾钻、程保武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人自愿遵守“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原告可根据任一被告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在未全部还清贷款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小组成员均不能退出小组;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费用;联保小组成员配偶同意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或担保行为,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邹洪作为被告詹晓晴的配偶、被告蔡爱金作为被告邵乾钻的配偶、被告邹艳玲作为被告程保武的配偶也分别在该协议书配偶栏处签字捺印。2015年11月3日,被告詹晓晴、邹洪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被告詹晓晴向原告贷款5万元用于种植李果,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年利率14.58%;2、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被告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3、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被告违反合同任一条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詹晓晴发放贷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间,被告詹晓晴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未还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詹晓晴发放贷款5万元,被告詹晓晴本应按约定偿还借款,但其在偿还部分利息后逾期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詹晓晴、邹洪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詹晓晴、邹洪向原告借款时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詹晓晴、邹洪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亦有权在���证期间内向被告詹晓晴、邹洪的连带责任保证人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主张还款权利。保证人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詹晓晴、邹洪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晓晴、邹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754.6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乾钻、蔡��金、程保武、邹艳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由被告詹晓晴、邹洪、邵乾钻、蔡爱金、程保武、邹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迟审 判 员  苏 盈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美龄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