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赖红兵、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红兵,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66号申请人:赖红兵,女,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霍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1栋1单元11003室。法定代表人:杨丹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赖红兵因与被申请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上述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赖红兵2017年6月19日以情势变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赖红兵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赖红兵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二、退还申请人赖红兵缴纳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