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荆建春与李学强、孔凡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建春,李学强,孔凡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96号原告:荆建春,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学强,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凡杰,女,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建春诉���告李学强、孔凡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建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荆建春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卫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