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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朝强与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朝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山宝地8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曾朝强,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朝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上诉费用未获准许。本院通知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该公司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成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