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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俊玲与王祥胜、马思明、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玲,王祥胜,马思明,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玲,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王祥胜,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马思明,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紫来国际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64223530Y。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俊玲与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2017)皖桐公证字第1028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05020.5元(不含后续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0958.00元,律师费人民币96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6749.00元,合计人民币2748727.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祥胜、马思明、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人民币2748727.5元(不含后续利息)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占正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