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王松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王松行,刘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0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耿李村村南。组织机构代码证:554464456。法定代表人:张保松,经理。被执行人王松行,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文菊,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衡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松行、刘文菊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