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谭朵朵,田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谭朵朵,田春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804号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尚城世家A3幢4层401号房。法定代表人石中杰。诉讼代理人黄颖,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郑创杰,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谭朵朵,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二田春燕,女,侗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谭朵朵、被告二田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后为818元由原告惠州市惠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 飞审判员 林杏丁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江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