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杨毅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杨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5行审4号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马尾区江滨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曾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黄宇清,男,工作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权限:代为出庭听证。委托代理人:黄石,男,工作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办(主任)。委托权限:代为出庭听证。被执行人杨毅平,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毅平位于马尾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因被执行人杨毅平已与福州市马尾区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此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判长 曾国武审判员 吴瑞峰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秀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