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琳与李万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李万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5民初4281号原告:刘琳。被告:李万勇。原告刘琳与被告李万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琳、被告李万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琳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8月3日在原告户籍地绵阳市盐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属再婚重组家庭,婚后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争吵原因多是在婚后得知被告与前妻未履行完离婚协议中的事项等,每次被告都承诺会尽快处理好,原告也选择相信被告。但是在2017年4月8日,被告前妻提出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书并归还被告与前期购房时向前妻父母借款的三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处理好此事,被告恼羞成怒,扬言要去找前妻算账,原告阻止未果,被告情绪激动下将原告左手割伤。原告无奈报警,被告却不听旁人劝阻试图继续对原告施暴,直到警察赶到。后原被告随民警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并到表姐家借宿。在此期间,被告毫无悔意,通过电话多次对原告进行语言上的攻击,原告感觉心灰意冷,无法继续和被告延续婚姻关系,万般无奈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万勇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琳与被告李万勇于2016年6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未购置房屋、车辆,无共同债权债务。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刘琳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李万勇离婚,被告李万勇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现原告刘琳起诉要求与被告李万勇离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双方存在法定离婚的事由,而被告李万勇又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故认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宜。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交流、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刘琳与李万勇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刘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