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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文发与李会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文发,李会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25号申请人薛文发,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青海省互助县松多乡。被申请人李会义,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德令哈市泽林沟。申请人薛文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李会义出具承诺书(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李会义支付劳务费678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会义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薛文发支付劳务费678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会义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斌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