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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池州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池州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031号原告: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朱仙庄镇矿南村。法定代表人:贾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东,该公司法务负责人。被告:池州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大道173号。法定代表人:纪光意,该公司经理。被告:宿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南侧(房��局大楼)法定代表人:仇峻松,该公司经理。原告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22元,减半收取计92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宿州市泰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於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