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汝芬与赵光文、何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芬,赵光文,何泽辉,赵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111号原告:赵汝芬,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赵光文,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何泽辉,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赵凡,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赵汝芬与被告赵光文、何泽辉、赵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原告赵汝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汝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汝芬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人民陪审员 范灯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先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