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宝军与被执行人石成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军,石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军,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石成林,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元台子乡。申请执行人孙宝军与被执行人石成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辽14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宝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