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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169号被执行人:曹建强,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在隆尧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17)冀0528执169号曹建强犯职务侵占罪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向曹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曹建强按执行通知退赔被害人河北蓝天塑业有限公司货款565859.54元。曹建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曹建强采取了如下措施:1、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冀0528执169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冀0528执169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曹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建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建强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建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建强有可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曹建强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来源,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169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赵丽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