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鑫港三号路港鑫路。法定代表人:慈元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东646号。法定代表人:杨兆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车新成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