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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某敏与林某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敏,林某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044号原告陈某敏,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某伟,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敏诉被告林某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 记 员  曾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