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0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某敏与林某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敏,林某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044号原告陈某敏,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林某伟,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敏诉被告林某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 记 员 曾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