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袁嘉祥与袁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嘉祥,袁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703-2号原告:袁嘉祥,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袁秩国,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嘉祥与被告袁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嘉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所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