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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袁嘉祥与袁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嘉祥,袁秩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703-2号原告:袁嘉祥,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袁秩国,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嘉祥与被告袁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嘉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所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