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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执3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被执行人: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申请执行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7)云昆国正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7)云昆国正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马顺泽审判员 闵      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