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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自连与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侯文湘、吴敏华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连,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侯文湘,吴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初66号原告王自连,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谭祖顺,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桥林,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高方,主任。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侯文湘,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吴敏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才,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自连与被告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侯文湘、吴敏华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连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自连撤回对被告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侯文湘、吴敏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自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运林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