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玉环与张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玉环,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汤玉环,女,65岁。被执行人:张娟,女,39岁。申请执行人汤玉环与被执行人张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蛟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汤玉环欠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张娟负担。申请执行人汤玉环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张娟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到蛟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张娟名下暂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张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