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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唐文宗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00号被执行人唐文宗,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汉县,农民。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唐文宗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文宗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维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