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万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乔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599号原告:洛阳万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292号林安汽车城内办公楼二楼北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7609782F。法定代表人:陈花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俊卿,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乔西,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缺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万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乔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唯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