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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宝强与贺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强,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5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强,男。被执行人贺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强与被执行人贺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朋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朋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车管所登记有车号为陕ZZZZ**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所有车牌号为陕ZZZZ**汽车的所有档案。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尚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