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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昊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博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浩泽金属有限公司,东营市怡丰化工有限公司,刘春英,苏海霞,陈猛,宋月玲,周国,张纪永,刘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元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昊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浩泽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海霞,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怡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春英。被执行人:苏海霞。被执行人:陈猛。被执行人:宋月玲。被执行人:周国。被执行人:张纪永。被执行人:刘继英。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纪永、刘继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垦胜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1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案件执限将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