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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文锁、郭立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锁,郭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07号之一申请人郭文锁,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郭立发,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冀0532财保107号裁定书,冻结郭立发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0元。现因本案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本院已准许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立发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许增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