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殿宇与瞿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宇,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宇,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瞿慧,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羊角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宇与被执行人瞿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