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余某、左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左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女,200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左建明,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左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余某偿付赔偿款59,780元,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11元、申请执行费797元,但被执行人左建明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左建明及其妻黄春桂(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帐户上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建明及其妻黄春桂(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帐户上存款63,6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正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昌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