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掖市第一农业中学与付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第一农业中学,付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766号原告:张掖市第一农业中学,住所地,本区大满镇*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选,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景,该校工会主席。被告:付黎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本区大满镇*号村十社。原告张掖市第一农业中学与被告付黎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第一农业中学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第一农业中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凯书 记 员  段雅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