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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德廷与荣县广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廷,荣县广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廷,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广济医院,住所地荣县双石镇长冲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699197774。负责人:林佳,院长。本院在执行周德廷与荣县广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县广济医院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德廷399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4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荣县广济医院的银行存款404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