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437朱孝勇与庄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勇,庄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朱孝勇,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庄平平,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朱孝勇与庄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吴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庄平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孝勇借款36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7300元,由庄平平负担。因庄平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孝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庄平平支付3673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673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孝勇表示被执行人已支付36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执行。本院已将放弃执行剩余款项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实体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除支付的款项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其余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故本案未履行部分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