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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厉鹏与王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鹏,王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15号原告:厉鹏,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王启良,男,汉族,46岁,住微山县。原告厉鹏与被告王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厉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鹏负担。审判员  陈佳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