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厉鹏与王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鹏,王启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15号原告:厉鹏,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王启良,男,汉族,46岁,住微山县。原告厉鹏与被告王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厉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鹏负担。审判员 陈佳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