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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运平、阚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运平,阚兆荣,郑永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884号申请执行人龙运平,男,汉族,1981年4月4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阚兆荣,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郑永生,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龙运平与被执行人阚兆荣、郑永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5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4015元;被执行人阚兆荣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4015元;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执行人郑永生负担512元,由被执行人阚兆荣负担512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3月7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双方拟定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双方拟定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8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