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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桂源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源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桂源,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区,系中山市纬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嘉涛,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桂源犯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桂源及辩护人林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间,中山市纬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桂源与员工黄国胜、吴锐棠及司徒裕合谋后,利用中山市神湾镇健田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田公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健田公司的名义将吴锐棠实际控制的中山市联贤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贤公司)在香港购买的废塑料39.11吨报关进口。同年6、7月间,被告人吴桂源与黄国胜、区荣享合谋,利用中山市星威化工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公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以星威公司的名义将联贤公司在香港购买的废塑料224.8吨报关进口。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桂源作为中山市纬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构成走私废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桂源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1.纬通公司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轻于联贤公司,走私数额少于联贤公司,故对吴桂源应处比吴锐棠更轻的刑罚;2.吴桂源有自首情节,且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7月间,纬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桂源与联贤公司(原名中山市三角镇友联塑料厂,以下简称友联塑料厂)的实际负责人吴锐棠商议,由纬通公司安排员工将联贤公司在香港购买的废塑料报关进口。纬通公司再找健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司徒裕帮忙,以健田公司的名义,利用健田公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通过柜号为GATU8509837、KKFU9000041的2个货柜,将联贤公司在香港购买的39.11吨废塑料报关进口。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出具的明细表及地磅单:健田公司、纬通公司非法转让许可证代联贤公司通过GATU8509837(重19590千克)、KKFU9000041(重19520千克)的2个货柜进口了废塑料共计39110千克。上述重量为实际过磅重量。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及委托保管协议:联贤公司以健田公司名义,通过上述两个货柜进口废塑料。3.进口废料价格审批表:2013年6月,联贤公司(友联塑料厂)通过上述2个货柜进口废塑料,制表人黄国胜。4.相关公司证明及票据凭证:联贤公司(友联塑料厂)曾向香港好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上述2个货柜的废塑料。5.银行转账交易凭条、账户明细等书证:经吴锐棠、林某辨认,2013年7、8月份,吴锐棠通过银行多次给吴桂源、黄国胜支付进口废塑料的费用。6.神湾港货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凭证:健田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从神湾港货运公司码头进口废塑料。神湾港货运公司将健田公司的货柜拖至健田公司后,又应健田公司的要求将部分货柜拖至联贤公司(友联塑料厂)。(二)2013年6、7月间,纬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桂源与联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吴锐棠商议,由纬通公司安排员工将联贤公司在香港购买的废塑料进口到中山市。纬通公司再找星威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区荣享帮忙,以星威公司的名义,利用星威公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通过柜号为EISU9159586、EMCU9887070、EMCU9832499、TCNU6079610、CAIU8956210、GESU6569935、CRSU9174078、TCNU6587307、TSLU0532743、TCNU8813661、CRSU9235506的11个货柜,将联贤公司在香港购买的224.8吨废塑料报关进口。上述事实,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出具的明细表及地磅单:星威公司、纬通公司非法转让许可证代联贤公司通过柜号为EISU9159586(重26430千克)、EMCU9832499(重24590千克)、TCNU6587307(重16760千克)、TSLU0532743(重19960千克)、TCNU6079610(重21290千克)、CAIU8956210(重18510千克)、GESU6569935(重19740千克)、EMCU9887070(重25390千克)、CRSU9174078(重14140千克)、TCNU8813661(重19090千克)、CRSU9235506(重18900千克)的11个货柜进口了废塑料共计224800千克。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通关单、废物进口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及委托报关协议:联贤公司以星威公司名义,利用星威公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通过上述11个货柜进口废塑料。3.进口废料价格审批表:2013年6、7月份,联贤公司(友联塑料厂)通过上述11个货柜进口废塑料。制表人黄国胜,审批人吴桂源。4.相关公司证明及票据凭证:联贤公司(友联塑料厂)曾向一家日本公司购买了10个货柜(柜号EMCU9832499、TCNU6587307、TSLU0532743、TCNU6079610、CAIU8956210、GESU6569935、EMCU9887070、CRSU9174078、TCNU8813661、CRSU9235506),向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好利贸易公司购买了1个货柜(柜号EISU9159586)的废塑料。5.银行转账交易凭条、账户明细等书证:经吴锐棠、林兆绮辨认,2013年7、8月份,吴锐棠通过银行多次给吴桂源、黄国胜支付进口废塑料的费用。6.神湾港货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票据凭证:星威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从该公司码头进口废塑料。该公司将星威公司的货柜拖至星威公司后,又应星威公司的要求将部分货柜拖至友联塑料厂。另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吴桂源主动向中山海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2017年6月16日,吴桂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综上,纬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吴桂源利用健田公司的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39.11吨,利用星威公司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224.8吨,合计263.91吨。本案事实,还有以下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中山海关出具的案件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吴桂源的归案过程。2.被告人吴桂源户籍地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吴桂源的身份情况。3.纬通公司、联贤公司、友联塑料厂、健田公司、星威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了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4.纬通公司的员工工资单,证实吴桂源、黄国胜、高某、陈某、李某1、李某2、林某等人均是纬通公司的人。5.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关于联贤公司是否具有废物加工资质的说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情况的说明、相关复函及中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申报表等,证实联贤公司在案发时未取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6.本院(2014)中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其他案件犯罪事实,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健田公司、纬通公司、联贤公司、星威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五十万元、四十万元和四十万元;被告人司徒裕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吴再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吴锐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区荣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国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2017年6月16日,吴桂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8.证人高某的证言:吴桂源开办纬通公司,并将其和李某1、陈某安排到神湾港,协助黄国胜做健田公司和星威公司进口废塑料的跟单工作。我们的工资由吴桂源支付,吴桂源说在神湾港要听黄国胜的安排,黄国胜是负责人。健田公司将进口废塑料许可证放在我们纬通公司,我们公司以健田公司的名义进口废塑料。我们纬通公司代理星威公司进口14个货柜中有3个是星威公司的,另外11个被拉到友联塑料厂应该是友联塑料厂的。黄国胜交代给友联塑料厂送货,必须先送到星威公司门口停一下才能送给友联塑料厂。这样做应该是怕被海关发现,因为许可证是不可以转让的,不能用于非许可证登记企业进口废塑料,纬通公司用星威公司的许可证帮友联塑料厂进口废塑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9.证人陈某的证言与证人高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另外提到:健田公司的进口废塑料许可证一直放在我所在的纬通公司的抽屉里,由纬通公司帮健田公司通关进口废塑料。纬通公司用星威公司的名义和许可证一共进口过14个货柜,其中属于星威公司的是3个,另外11个是友联塑料厂的。10.证人李某1的证言与证人陈某的基本一致,另外提到:纬通公司用星威公司的许可证帮友联塑料厂进口废塑料,进口成功后会先拖到星威公司,再拖去友联塑料厂。我知道这样使用星威公司的许可证是违法的。11.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纬通公司的出纳。公司员工工资由我负责制作工资表,交给财务林某核对,然后交给老板吴桂源或行政主管黄国利审批,再由我进行发放。高某、陈某、李某1是纬通公司的员工。12.证人林某的证言:我是纬通公司的财务。我们公司代理友联塑料厂进口废塑料的业务,老板吴桂源让我制作对数表交给他,同时发一份给友联塑料厂。我们公司也代理健田公司进口废塑料的业务,同样也由我制作对数表,给一份吴桂源,然后发一份给健田公司。13.同案人吴锐棠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我是友联塑料厂的老板,该厂于2013年4月应中山市工商局的要求,升级为联贤公司,我是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具有废塑料回收再加工的经营资质,但没有废塑料的进口权限。吴桂源(已作辨认)是我认识多年的朋友,他开办了纬通公司。2013年6月,他带黄国胜到我公司找我,问我在香港有没有废塑料想进口到国内。因为我和吴桂源是多年朋友,而且他们报价比较低,所以我就在香港买了13个货柜(柜号为EISU9159586、EMCU9887070、EMCU9832499、TCNU6079610、CAIU8956210、GESU6569935、CRSU9174078、TCNU6587307、TSLU0532743、TCNU8813661、CRSU9235506、GATU8509837、KKFU9000041)交给黄国胜帮忙进口,并按照黄国胜和吴桂源的要求,分多次一共支付人民币56.5379万元进口费到吴桂源的个人账户。进口通关事宜是黄国胜联系的,进口费转给吴桂源,所以吴桂源和黄国胜应该是一起的。我不知道黄国胜是以哪家公司的名义和用哪家公司的许可证来报关进口的。14.同案人区荣享的供述和辩解:星威公司是我成立的,我委托黄国胜代理公司进口废塑料业务,将许可证交给黄国胜保管,并交代公司员工要配合黄国胜制作进口废塑料所需单证,以方便黄国胜办理进口通关业务。公司用许可证一共进口了14个货柜废塑料,其中只有3个货柜是星威公司的,其他13个货柜是纬通公司的黄国胜进口的。15.同安人黄国胜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吴桂源(已作辨认)是纬通公司的老板,我和高某、陈某和李某1都是他雇请的员工,他每月给我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我们在码头货物进口的税费、通关费是用吴桂源的私人银行卡支付的,由高某回纬通公司和财务对数,其他的日常开支由我去纬通借钱和对账。吴锐棠是友联塑料厂的老板。经吴桂源安排,我用星威公司、健田公司的许可证帮吴锐棠进口过废塑料。这是吴桂源分别跟吴锐棠、星威公司的区荣享、健田公司的司徒裕谈的。之后代理进口的流程是:吴锐棠告诉我们香港的取货地点和货柜号,然后由高某联系颖图船务公司代理货柜在香港的运输、报检报关和到神湾港的海运工作。货柜到达神湾港后,颖图船务公司将提单交给高某,再由我们办理货柜的进口通关工作。通关后由我们安排拖车送货到友联塑料厂。由我代理进口的废塑料通关以后我都会制作一份《进口废料价格审批表》交给纬通公司对账收钱,具体的进口货柜资料以该表为准。吴锐棠联系上述事情是通过打电话和发邮件和我联系,我请示吴桂源。相关资料友联塑料厂的阿华会发到我的邮件和纬通公司的邮箱,然后我再交给李某1做单向海关申报进口。16.被告人吴桂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08年成立纬通公司,从事出口业务。2013年8月,我出境到加拿大,后来听说纬通公司因涉嫌走私固体废物被海关调查,我又被网上通缉。2017年4月11日,我回国配合海关调查。我曾使用健田公司和星威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代吴锐棠进口了废塑料,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大概2013年初,吴锐棠找我,说他在香港买了不少废塑料,想进口到友联塑料厂,但没有许可证,问我能不能帮他。我知道星威公司有许可证,而且还有多额度,经与星威公司区荣享商议后,我决定利用星威公司的许可证帮吴锐棠进口废塑料。我还联系了健田公司的司徒裕,也用了健田公司的许可证帮吴锐棠进口废塑料。当时吴锐棠答应给我每柜人民币4万元,这笔钱包含了香港的运输、报检费用和货柜进口的通关费用、税费、运输费用等。纬通公司使用星威公司的许可证帮吴锐棠进口货物,通关后先运到星威公司,再运到友联塑料厂;使用健田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则在通关后先运到健田公司,再运到友联塑料厂。我要求高某通知神湾港港航公司将运费发票的金额只写到星威公司或健田公司的运费,以防被海关和环保局发现。经公司财务核对,我一共向吴锐棠收取了565379元废物代理进口费用,是用我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具体账号不记得。纬通公司利用健田公司的许可证帮吴锐棠进口了GATU8509837和KKFU9000041共2个货柜,废塑料共重39110千克。纬通公司利用星威公司的许可证帮吴锐棠进口了EISU9159586、EMCU9832499、TCNU6587307、TCNU6079610、CAIU8956210、GESU6569935、EMCU988707、CRSU9174078、TCNU8813661、CRSU9235506共11个货柜,废塑料共重224800千克。这些废塑料都是友联塑料厂的吴锐棠自己在境外购买的。我指派黄国胜具体负责吴锐棠进口废塑料,并让黄国胜向海关申报的收货单位分别是健田公司和星威公司。因为吴锐棠的友联塑料厂没有许可证,只能将收货单位伪报成健田公司或者星威公司才能进口涉案废塑料。我指派纬通公司的黄国胜负责帮吴锐棠进口废塑料事宜。纬通公司在案发后就停止了运作,财务账册也已经遗失,所以无法提供当初与吴锐棠、司徒裕、区荣享的公司资金往来资料。我认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纬通公司、友联塑料厂、健田公司和星威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的有罪判决。我知道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吴锐棠是我多年朋友,主要是帮他的忙,我才借用他人的许可证代吴锐棠进口废塑料的,而且我安排黄国胜做了一些掩盖措施,在代吴锐棠进口废塑料的时候,货物进口后必须先运到星威或者健田公司,再安排司机运到吴锐棠的友联塑料厂,我以为海关不会发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纬通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结伙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在走私废物共同犯罪中,吴桂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桂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所提请求宣告吴桂源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综合考虑吴桂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吴桂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桂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易朝晖审判员  梁容坚审判员  林慧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佩琪 来源:百度搜索“”